九江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职工年休假制度
根据《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排机关干部年休假问题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人大机关实际,制定九江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职工年休假制度。
一、年休假的审批
(一)机关干部年休假的审批:1、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年休假报市委审批;2、秘书长的年休假由常委会主任审批,副秘书长的年休假由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批;3、办公厅、各委员会主任的年休假由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各委办其它同志的年休假由委办主任安排和审批。
(二)后勤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审批:负责人的年休假由办公厅分管主任审批,其它同志的年休假由负责人安排和审批。
(三)机关干部职工的年休假时间:凡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下同);参加工作满1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不享受休假待遇。
三、休假假期当年使用,不能跨越年度请休;当年不休假者,次年不再补休。
四、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五、符合休假条件的人员,年内请事假的天数抵扣其年休假的天数,请事假累计超过休假时间的或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
六、安排机关干部职工的年休假,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其发放和变相发放钱物。
七、休假按程序审批后,报办公厅人秘处备案;休假期满后,应及时到人秘处销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