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beat365提前结算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17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九江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2004年10月20日九江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1月31日九江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结合常委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接受中共九江市委的领导,维护党委的核心地位。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勤政廉政,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其它的重大政治理论,学习宪法和法律,熟悉人大工作的有关程序,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主动地做好常委会的工作;其他工作和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委会工作安排。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会议通知的建议议程,做好审议准备。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主任请假。常委会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的,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或者召集人请假。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服从会议主持人的安排,不得从事有碍会议正常进行的活动。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提议案权、询问权、质询权和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权利,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在审议时必须围绕会议议题,按照民主、平等的原则发表意见并对议题表明态度。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在议案交付表决前,可以发表对议案的意见。议案交付表决后,不得再对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除外。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服从议案表决结果。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等活动。在活动中可以向被视察、检查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应当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加强同市人大代表的联系,了解社情民意,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守则,公正廉洁,牢记“两个务必”,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不以权谋私,不谋取不正当利益。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监督本守则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