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03年11月19日九江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31日九江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日期;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旁听人员;
(二)召开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的联席会议;负责对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执行和办理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三)提出常务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草案和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准备事项,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拟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组织实施。
(五)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的代表议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六)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七)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八)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和)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的质询案,决定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在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及答复的时间;
(十一)提出由主任会议拟定的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二)听取并讨论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对应由常务委员会任免人选的初步审议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三)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的提名,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各工作委员会科级及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职务的任免;
(十四)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五)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对重要的专题工作汇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六)讨论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重要的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
(十七)指导和协调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和讨论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对有关的重大问题,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八)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的视察报告和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九)听取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二十)讨论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要答复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一)讨论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办理意见;
(二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征求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的意见后提交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除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外,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在主任会议举行的三天前将会议议题、开会时间和地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并将会议有关材料提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和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相关委办草拟,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分管的副主任签发。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的事项,经常务委员会主任同意,可发布新闻。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根据工作需要,会议纪要一般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