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 事 规 则
(1989年3月14日九江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19日九江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正)
(2007年1月31日九江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临时召开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向主任请假。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日期和建议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作好准备。会议举行时,会议议程、日程草案,首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如需要临时调整议程和日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7天前由办公厅将开会日期、建议议题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并将会议的主要材料同时送达。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之前,应认真准备审议发言。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可委托副职列席会议;
(二)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办负责人;
(三)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
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同意,可邀请在浔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九条 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邀请社会有关方面人士旁听会议,也允许公民经申请同意后,旁听会议。
第十条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旁听人员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以全体会议的方式听取议案和有关工作报告。可根据情况,以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的形式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工作报告时,市“一府两院”有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经主任会议批准,新闻记者可以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代拟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六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案由、案据和建议方案。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议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以前十日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议案,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以前提出。
第十七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单位或者提案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后,在进行审议时,提案单位或者提案人,必要时可作补充说明。
提案单位、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书面资料。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案单位、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议案的修正案。
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代拟议案的修正案。
修正案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在议案交付全体会议表决前一天提出。
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议案必须严肃认真,必要时,可作出相应的决定。在审议中如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经主任或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对急需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临时动议,经主任会议研究,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单位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书面提出,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人事任免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章所称有关工作报告是指市“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财政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并将上一年度市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六条 市“一府两院”向常务委员会作有关工作报告时,一般应由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20天前,“一府两院”应将有关工作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专委会和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在常务委员会举会议10天前应将修改后的有关工作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办公厅应在会议举行7天前将有关工作报告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有关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有关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初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结束后,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有关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市“一府两院”应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如认为必要,可以对有关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一府两院”应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应将有关工作报告、审议意见及市“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二条 质询案必须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单位答复;也可以决定由受质询单位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的单位书面答复。
受质询单位一般应在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作出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最迟应在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前作出答复。
第三十三条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质询情况的报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力求简明扼要。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第一次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10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但最多不得再超过10分钟。
对于超过时间或者与议题无关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加以制止。
第三十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进行表决的全体会议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果还有意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发表,意见发表后,再行表决;如属原则同意,但在文字上需要作个别修改的,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以交付表决,文字修改部分,授权主任会议审定。
交付表决的议案如果有修正案,应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人事任免,采取电子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其它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当记录存档。
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和会议的情况,应编入常务委员会会刊,并通过本市各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和报道。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