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暂行办法
(2004年4月13日九江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1月31日九江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了密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便于公民了解和监督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拓宽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渠道,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依照本办法均可申请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否安排公民旁听,并确定旁听范围和人数。每次安排公民旁听人数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5名。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告会议时间、主要议题和公民旁听报名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等形式,持本人身份证件、社区或者单位推荐介绍信,在会议公告发布后三日内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报名,并如实填写有关表格。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主任会议明确的范围和人数,确定旁听人员,并在会议举行三日前通知公民本人,发给旁听证,告知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公民旁听会议时,应持本人身份证,并佩戴旁听证,准时入场。旁听公民须自觉遵守会场纪律,服从统一安排。
第八条 旁听公民在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上如需发表意见,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对会议讨论和审议的议题,也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办理。
第九条 公民旁听会议期间的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