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
(2007年1月31日九江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密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更好地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定职能作用,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密切联系市人大代表,并通过代表密切联系全市人民群众,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
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加强同全体市人大代表联系的同时,每人重点联系市人大代表的人数不少于5名,具体名单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当选市人大代表时的原选举单位提供。
三、坚持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走访市人大代表,努力做到每人一季一联系,集中性联系活动每年不少于3次。
四、联系代表的主要内容:
1、了解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在各地的贯彻执行情况。
2、征求对市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两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3、了解代表履职情况,为代表履职解难释疑,提供帮助。
4、专题调研。
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的方式应以“走下去”为主,具体可根据联系内容的需要,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及电话、书信联系等多种途径。工作中应轻车简从,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六、市大常委会每个组成人员,应将联系代表的情况(包括次数、方式、收集的意见)分别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之前,书面送交选任联工委汇总,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每半年通报一次。
七、市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工作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选任联工委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