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工作评议办法(试行)
(2016年1月4日九江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共九江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创新人大工作的意见》(九发〔2015〕1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评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本行政区域内垂直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为被评议单位)的总体工作或专项工作所进行的评议。
第三条 工作评议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评议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第五条 被评议单位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办提出初步意见后,提交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条 工作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市委决策部署情况;
(二)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三)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四)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情况;
(五)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六)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七条 工作评议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成立市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组(以下简称评议工作组),工作组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或各委办负责人担任组长,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及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为成员。根据需要,可邀请部分全国、省人大代表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八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按照对口联系原则,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承办有关工作评议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工作评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议准备
1、根据市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年度计划,由评议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2、通过新闻媒体公布被评议单位和评议内容。
3、根据需要,对评议工作组成员进行培训,召开评议工作动员会。
4、被评议单位开展自查。
5、评议工作组采取听取汇报、约见询问、走访座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民主测评以及视察、检查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起草评议调查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后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二)评议举行
1、工作评议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参加调查的代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列席常委会会议;
2、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向会议报告工作;
3、评议工作组组长报告调查情况;
4、分组或大会评议发言、询问,被评议单位负责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作出说明;
5、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赞成、弃权、反对”三种电子表决方式,对被评议单位的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经表决,获得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投“赞成”票的,测评为满意,否则为不满意。测评结果现场公布。
(三)评议处理
1、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评议意见由评议工作组负责整理,经主任会议讨论后交由被评议单位研究处理并整改落实到位。评议工作组负责对被评议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2、测评结果为满意的被评议单位,要在四个月内将评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书面报告。
3、对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被评议单位,常委会将在四个月内听取其整改落实情况汇报,并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仍不满意的,再次将其列为被评议单位,并可依法对其进行询问、质询或提出撤职案。
4、被评议单位的测评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向市委作专题报告,作为考核领导班子、使用干部和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的依据;属垂直管理部门的,送交其上级主管机关。同时,应当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