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大常委会同“一府两院”工作联系办法

beat365提前结算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18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九江市人大常委会同市人民政府、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工作联系办法
 
(1989年5月17日九江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13日九江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正)
(2007年1月31日九江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正)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工作联系,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与市长或市政府负责同人大联系的副市长、秘书长、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每年第一、三季度各召开一次联系会议,以交流情况,交换意见,研究商讨有关重要问题。如有急需商讨的事项,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如议题涉及“一府两院”的重大问题,邀请市政府有关副市长或秘书长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两院”负责人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邀请市政府市长或副市长以及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各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分别邀请“一府两院”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召开的专业性会议或由职能部门召开的各系统全局性工作会议,应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副主任和有关委、办负责人列席。
第四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市法院和检察院工作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应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副主任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列席。
第五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每年一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上年度的书面工作报告。
第六条  市“一府两院”办理的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
第七条  市“一府两院”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报告材料和人事任免材料,均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天前分别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问题作出决议或决定前,应与“一府两院”进行联系沟通,作出决定、决议之后,“一府两院”要积极组织实施。常委会会议期间,组成人员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汇报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整理成《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对重要议题作出的专题审议意见,分别送交“一府两院”研究办理。“一府两院”应及时主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次会议前,要围绕会议议题和将要审议决定的事项,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邀请“一府两院”派员一同参加。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视察、检查工作,事先要通报“一府两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一府两院”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视察时代表可以提出约见“一府两院”有关负责人。对视察、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转由“一府两院”办理。“一府两院”应认真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之间要及时互通情况,交流信息,交换意见,以便有效地开展工作。
1、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以及整理的《审议意见》和会议纪要等,要抄送市“一府两院”及政府有关部门;
2、市人大常委会印发的与市“一府两院”及政府职能部门有关的重要文件材料,应抄送市“一府两院”及政府有关部门;
3、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调查、视察、检查、评议等情况,应及时向“一府两院”通报;
4、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包括全局性工作或重大事项的布置、总结报告、会议纪要、简报、人事任免、情况反映和有关资料等应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委办;
5、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委办备案审查,具体操作办法按省人大常委会的规定细则办理;
6、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事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重大改革方案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通报;
7、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材料、资料,应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委办;
8、“两院”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委办备案审查;
9、“两院”对重大案件的处理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委办;
10、“两院”在办案中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委办;
11、“两院”的重要文件和工作计划、总结、简报、统计资料、信息等,应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委办;
12、“一府两院”对市人大常委会交办、转办的信访案件的处理情况,应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委办。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主动加强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的联系。必要时可召开秘书长和办公厅(室)主任联系会议,沟通情况,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